定型化契約

清潔服務定型化契約

 

本契約於甲方預約清潔服務,並且經乙方承攬後開始生效 

顧客 (以下簡稱甲方),清潔人(清潔服務提供平台) (以下簡稱乙方),茲經乙方事先於官網上公佈定型化契約書,並經雙方同意根據本契約內容,方可使用乙方提供之清潔各項服務,訂立清潔服務契約條款列明如下: 

第一條 

清潔服務時間:依甲方自行預約時間而定。

第二條 

清潔地址: 依照甲方自行填寫至乙方平台上之地址。

第三條 

清潔服務費: 

採每次方式收費,每分鐘新台幣8元,或使用C(每點=新台幣1),視實際清潔分鐘數計算費用。 

第四條 

乙方應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計價方式收費,不得藉故加價或要求任何附加費用。 

清潔期間,乙方人員餐飲差旅費、過橋費、通行費、油費等均由乙方負擔。 

第五條 

清潔服務繳付方式:簽約時預購C(每一C=新台幣壹元),或於清潔服務後依實際分鐘數給付現金。乙方均開立統一發票給甲方。 

第六條 

如甲方於簽約後預購C點,如欲退購,除乙方應扣除應扣之衍生費用外不得拒絕  

第七條 

乙方對於因清潔服務過程所致甲方物品之毀損、滅失或致生其他損害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但乙方能證明毀損係因不可抗力,或因清潔使用清潔劑之性質,或因甲方或其受僱人之過失所造成者,不在此限。 

前項情形,甲方應於清潔服務完成後三日內告知乙方;如物品有毀損滅失不易發現者,應於清潔服務完成後十日內,將其情事告知乙方。 

第八條 

甲方提交乙方清潔服務之地點,若有現金、有價證券、珠寶、貴重金屬、美術品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時,除甲方於清潔服務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,乙方對於其毀損或滅失,不負責任。但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 

第九條 

乙方因清潔服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。 

第十條 

甲方委託清潔服務之地點應無違禁品及危險物品。 

第十一條 

甲方如需變更清潔服務時間者,應於約定清潔服務日期前1日通知乙方,否則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480(或480C)乘以已到達人數之清潔人員車馬費。

甲方如於約定清潔服務時間,無法聯繫,以致未能完成清潔服務者,甲方應另行支付乙方新台幣480(或480C)乘以已到達之清潔人員車馬費。

第十二條 

乙方應於約定時間內抵達甲方指定清潔之地點,乙方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內開始清潔,甲方得請求清潔費用一小時之賠償金(乘以到場之人數)並解除契約。 

第十三條 

清潔服務作業進行中,因颳風、下雨、路況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,由甲乙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。 

第十四條 

管轄法院: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,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。 

第十五條 

本契約單一式兩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,乙方不得藉故收回。 

第十六條

如需退費,統一收取退費總金額5%,手續費由乙方代為繳納給刷卡銀行及其網路經銷商,

本契約未定事項,依政府相關法令規章辦理。